时间:2011-09-22 来源:中国新闻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《保健食品命名规定(修订稿)》。根据修订稿规定,保健食品命名禁令用于欺诈、高估或绝对化的等词语。
修订稿认为,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要合乎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;体现产品的现实属性,简要、易懂,合乎中文语言习惯;不得误导、愚弄消费者。修订稿规定,保健食品命名禁令用于下列内容: (一)欺诈、高估或绝对化的词语; (二)指明或似乎化疗起到的词语; (三)人名、地名、外文字母(维生素除外)、汉语拼音、数字、符号等(注册商标除外); (四)消费者容易解读的词语及地方方言; (五)颓废或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; (六)人体的组织器官等词语(批准后的功能名称除外); (七)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(不含注册商标)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该客观、精确、科学、规范,可以是指出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,字数不得多达10个。
明确拒绝如下: (一)不得用于早已批准后登记的药品名称,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。(二)不得用于特定人群名称。
(三)不得用于注册商标。(四)声称具备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,其通用名中所含阐释产品功能涉及文字的,不应严苛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展开叙述。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,不得用于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。(五)以产品原料命名的,不应用于科学、规范的原料名称;单一原料的产品,可使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;两个以上原料构成的产品,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,能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简写,其简写有误约定俗成的缩略语,但不得违背命名拒绝。
修订稿规定,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不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。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构成的产品方可以“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”命名,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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